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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本情况】
2021年6月,,,投资者H信用账户中签某新股,,,,当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电话告知其信用账户新股中签,,须预留足够的金额缴款。。。。投资者误以为“卖券还款”资金可用于新股缴款,,且当时暂无现金,,,,错过缴款时间。。。。投资者认为系营业部过失导致其无法获取新股收益,,,,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。。。。经某证券公司合规部投诉处理,,,双方未能达成和解。。因投资者H年龄较大,,,不熟悉融资融券交易规则,,,同时,,,,在投诉处理过程中,,,营业部应对方式方法欠妥当,,因此投资者对营业部产生了较深的误解,,,,后续多次拒绝调解。。投资者H于2021年7月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,,,因不服判决,,2022年12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。。。
【主要争议】
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履职尽责??交易软件的展示界面是否存在误导???
【调解过程及结果】
2023年3月6日,,,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证贵州调解工作站对该案进行诉中调解,,,在贵州证监局指导下,,,,工作站积极与二审主审法官沟通案情,,,,深入分析各方责任,,与某证券公司协商和解方案,,,,同时让投资者意识到自身责任。。。。
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和调解员的调解,,某证券公司认识到对客户提出的“可用金额”疑虑存在解释不到位,,,对不同软件展示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进行详细说明的问题,,,投资者H也认识到自己因不完全熟悉融资融券交易规则,,,存在误操作过失的问题。。。最终,,,,3月10日工作站成功促成双方和解,,投资者获得补偿并主动撤诉,,,人民法院于当天向双方送达民事裁定书。。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从受理到调解成功历时仅5天,,期间贵州工作站与贵阳中院密切配合、、高效联动,,,为取得投资者的信任,,,,协调主审法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。。。案件的调处打通了从诉中调解案件转办、、、专业法官指导调解到调解协议民事裁定的全流程,,,有效帮助投资者多途径、、、多层次、、低成本、、、、高效率地化解了矛盾纠纷,,,,实现了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,,获得投资者好评。。。在日常经营中,,证券经营机构除了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,,,还需要加强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规则的普及,,,,做好沟通解释工作,,,同时在交易软件操作界面须明确提示客户每一步操作的结果,,,避免因客户误操作从而引发纠纷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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