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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、、纠纷概要
赵先生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,,,2023年3月26日,,期货公司对其账户内的某个期货品种进行了39手的强平,,,赵先生认为期货公司的强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程度,,令他遭受了严重损失,,,要求期货公司赔偿相关损失。。。纠纷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,,遂向中证湖北调解工作站提出了调解申请。。
二、、、主要争议
本次调解的主要争议在于:1.期货公司在强平前的通知是否合理充分。。2.强平的数量是否超出必要程度。。。
三、、调解过程
调解员首先查看了期货公司提供的强平风险通知记录,,,,记录显示:2023年3月26日9点以及10点,,,期货公司两次致电赵先生,,提示账户风险问题,,,,赵先生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已知晓相关问题,,,会立即进行处理。。期间,,,,期货公司还向赵先生的手机发送了一次强平提示短信。。。
调解员向赵先生展示了通话记录和短信,,,,赵先生认为自己确实在当天上午收到了期货公司的电话和短信通知,,,但通知的内容均为将于当天上午10点30分强平,,,但实际该情况并未发生,,,,直到下午14点期货公司才进行了强平,,,,自己接到电话后马上追加了资金,,,,虽然未全额补足,,,,但期货公司也未进一步提示,,导致自己认为期货公司不会再进行强平操作。。。。如果下午要进行强平,,,期货公司应当再次通知自己。。。期货公司表示:当天上午未进行强平的原因是考虑到赵先生已有追加资金行为,,,虽未足额追加,,,但当时行情较为缓和,,故未立即进行强平。。。。不过上午未强平并不代表通知的失效,,在通知针对的强平风险未得到处置前,,,通知应当视为一直有效,,故不存在强平未通知的情况。。。
调解员指出:根据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,,,,确实规定了期货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,,自行选择时机和价位对客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,,,,故从法律角度来看,,期货公司的强平操作并无明显瑕疵。。但是从提升客户体验,,,减少纠纷的角度,,下午强平前多做一次通知似乎更加合理。。。。双方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可。。。。
随后调解员针对强平的数量是否合理的问题与双方展开了沟通,,赵先生提出,,,经过自己的计算,,,期货公司只需平仓3手,,就可以让账户风险率达到80%以上,,期货公司强行平仓39手,,明显处置过当。。。。期货公司提供了强平39手的计算依据,,,,表示此数量为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计算得出,,,,在实施强平39手后,,,,赵先生账户的可用资金恰好略大于0,,,,并未超出必要限度。。。。调解员认真查看了双方签署的《期货经纪合同》,,,后指出:根据合同约定在达到强平条件时,,,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,,直至客户可用资金≥0。。赵先生混淆了账户风险率和强平程度标准的含义。。。于是调解员结合合同,,向赵先生详细解释,,账户风险率是期货公司是否强平的标准,,而可用资金才是强平到何种程度的标准。。。
最后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分析和劝导,,,,调解双方认识到自己在本次纠纷发生过程中的问题,,期货公司表示后期将优化公司在强平前的业务流程,,,,提升服务质量。。。。赵先生也表示自己将多花时间,,进一步学习期货的相关规定和知识,,,,提高自己的交易水平。。最终双方互让互谅,,协商一致,,,,并对调解员和中证湖北工作站表示了感谢。。
四、、、案例启示
通过本次调解案例中,,我们可以看到:
一是关于期货公司,,,,虽然公司通过期货经纪合同规避了强平带来的多数法律风险,,,但是并不能避免与当事人发生纠纷。。。很多强平纠纷都是因为通知沟通不充分造成的。。。。期货公司要减少纠纷的产生,,,就需要从客户角度出发,,不能机械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基本通知义务,,,,更应该提高涉及客户经济利益重要事项的通知频率,,,提升通知的时效性、、及时性,,,避免投资者对通知充分性问题产生误解。。。。
二是对于投资者而言,,,,因为强平事件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,,,本着防范风险的原则,,,,应加强关注账户动态,,,根据期货公司的通知和提示及时做出调整,,,,积极主动做好风险控制,,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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