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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
A先生反映,,其在B证券公司购买了资管产品100万元,,,,两年后该产品被清盘,,,,A先生只拿回65万元本金。。。A先生强调销售人员曾告知产品止损线为0.9元,,,亏损不会超过10%,,,但实际亏损已远超10%,,,因此认为销售人员误导宣传,,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,,要求证券公司赔偿额外损失25万元。。
调解过程及结果:
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梳理分析:一是A先生所签署的《产品合同》已加粗提醒“止损线的设置并不是管理人对委托人所能获得最低本金保证,,,,委托人仍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”,,,,且《风险揭示书》等多份文件已多处提示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;二是查看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,,未发现销售人员有误导A先生的不当表述。。
基于上述事实,,,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,,,,一方面引导其正确理解止损线的含义,,,,止损线并非产品安全线,,,,在极端情况下,,,,投资人仍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。。。。经了解,,,产品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在触发止损线时及时采取措施,,但基于市场流动性原因,,,,产品以低于止损线的净值完成清算。。。。另一方面告知其在购买产品过程中,,,,已签署了《风险揭示书》《产品合同》等相关文件,,,文件中多处都有进行风险揭示,,,且其本人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口头确认知晓合同内容与风险,,并自主决定参与投资和自行承担风险。。因此,,,A先生作为一名合格投资者,,应对自身投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,,,同时提醒其后续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合同,,,详细了解产品风险。。。。
经多次沟通协调,,,,鉴于A先生无法提供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证据,,其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不充分,,且证券公司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,,无法支持A先生的诉求,,因此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。。。
案件启示:
随着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》的正式落地,,,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,,,,资产管理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,,,实现净值化管理。。。。这意味着,,,,理财市场已进入“卖者尽责、、、、买者自负”的新阶段。。。。对此,,,提出以下建议:
一是理性投资,,,,买者自负。。。投资者应提升自身风险识别能力,,,树立理性投资理念,,将购买理财的方式从以往“低头闭眼”转变为“抬头睁眼”,,,,在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合同等文件,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、、、风险情况等关键信息,,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。。。同时,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,,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。。。
二是适当销售,,卖者尽责。。证券公司应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,,,,把说明告知、、、风险揭示工作落到实处。。。。对于格式条款中增加投资者义务或风险承受的条款,,,应将字体加粗放大,,,或作其他特别标识对投资者进行提示,,,,同时主动向投资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,,,,尤其是特殊人群、、、高风险产品都需进行个性化的告知方案设计,,,,以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,,,确保投资者在知悉产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作出投资选择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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