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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、、问:近日,,,,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。。。作为监管机构,,,,如何看待这次诉讼结果????
答: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。。。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,,,,涉案金额巨大,,,,持续时间长,,,,性质特别严重,,,社会影响恶劣,,,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。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,,,,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,,,,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,,,,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。。。
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,,,示范意义重大,,,是落实新《证券法》和中办、、国办《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》的有力举措,,,,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,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,,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。。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,,,,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,,,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。。
下一步,,,,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,,,,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,,,,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、、、、决策、、、实施流程,,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。。
2、、、问:此次康美药业案如何实现“惩首恶”的目标???
答: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“零容忍”的精神和要求,,通过多种手段并举,,构建了民事、、、、行政、、、、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,,,,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,,,,实现了“惩首恶”的目标,,,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、、、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,,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,,,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。。。
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“首恶”承担应有责任。。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,,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、、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,,,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,,,属故意行为,,依法承担100%的连带赔偿责任(24.59亿元),,,,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。。。。
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、、实际控制人占款。。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,,10月30日,,,,康美药业公告披露,,,,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,,所得款项共计16.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,,,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。。通过追收原大股东、、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,,,,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,,,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。。。
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、、、、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。。。。经侦查终结,,,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,,,,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。。。。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,,,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、、、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,,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。。
3、、问: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,,,,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???
答:按照新《证券法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〔2020〕5号)的相关规定,,,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,,发布权利登记公告,,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,,,,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。。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:
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。。。。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,,,,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。。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。。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“明示加入”,,,,特别代表人诉讼是“默示加入”,,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,,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。。。。三是诉讼效果不同。。。。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,,,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,,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,,,增大了破产风险,,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。。。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,,,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《证券法》保护投资者、、、、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。。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,,,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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